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181民初6068号
原告:叶某,女,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甲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乙公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6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