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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3856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8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本案债务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7月13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五轴伺服机械手8台,货款总额为12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向被告送货,并于2024年7月23日全部交付完毕。然而,被告收货后,未能按照约定期限结清货款,至今尚欠货款85000元未付。 被告辩称:确认我方拖欠原告货款,对原告起诉的货款本金无异议,希望可以协商解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7月13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五轴伺服机械手8台,货款总额为128000元,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预付货款50%作为订金,安装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余款50%;若设备设入使用满1个月,则同样视为已验收合格;如不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对设备进行锁机,造成的损失及律师费由被告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全部交付设备并经验收,被告截至2025年5月22日仅支付款项43000元。2025年6月24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85000元未付,且被告在对账单中承诺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45000元,余款在2025年7月31日付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000元的事实经双方对账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已按约定于2024年7月23日履行全部交货义务并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3天内即2024年7月27日前付清货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支付所欠货款并从2024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是双方约定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的费用,数额合理,本院蛮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8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66元,财产保全费964.26元,合计312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