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2执39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池某。
被执行人:陕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笃信路与光启路十字东南角碧桂园云府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4)陕0112民初28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230.94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其档案(轮候),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涉及保交楼,本案暂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核查,本案因客观原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112执3937号案件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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