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1002民初2613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6444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商洛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江滨路与民居路交汇处翡翠湾综合楼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Y22T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机械公司)与被告商洛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猫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碧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猫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227.4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804元(以9227.4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从2024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12日为804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签订一份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工程名称:商洛碧桂园翡翠滨江项目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3075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货款298352.6元,被告尚有货款9227.4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设备款金额为9227.4元,至今未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碧顺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原告主张案涉合同项下未付款金额无误,但被告与原告系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此前已进行多笔订单的请款及付款,原告明应知付款流程及沟通对接部门。但本案案涉款项原告并未发起请款流程也并未形成应付单,原告并未按照约定以及此前请款惯例沟通被告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告知被告流程进展及应付单号,要求进行付款,故导致未按期付款的过错并非被告原因;2、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任何合同依据及计算依据,且金额过高。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故原告以其起诉时间为起算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无事实依据。3、案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系由原告自身诉讼行为产生,无权主张由被告承担,请求驳回。
原告熊猫机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洛碧桂园翡翠滨江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送货单一张、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装调试交付单一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三张,证明:1、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双方相关权利义务;2、原告在2022年9月25日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已经确认签收;3、原告在2022年12月30日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调试完毕,被告确认设备调试验收合格;4、原告已经按照合同要求给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发票共计307580元;5、原告仅收到被告设备款金额298352.6元,被告尚有9227.4元没有给付原告。经审查,原告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派驻商洛碧桂园翡翠滨江物业服务中心工程部员工***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该调查笔录中显示2024年9月10日该小区已正常通水状态。原告对上述调查笔录无异议。被告对上述调查笔录有异议,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述调查笔录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原告熊猫机械公司(乙方)与被告碧顺公司(甲方)签订《商洛碧桂园翡翠滨江项目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陕南区域-商洛翡翠滨江项目】【供水】【1】【2021】【市政003】),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工程包干形式承包商洛碧桂园翡翠滨江项目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总包干价为307580元,其中不含税工程造价金额为273958.17元,税金为33621.83元。工期共6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质量保修期限为设备通水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设备下单后10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供设备下单证明材料),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123032元。(2)设备到场并通过甲方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123032元。(3)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通过甲方验收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7%,即52288.60元。(4)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修期满两年或移交给当地自来水公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返还预扣的3%质量保修金,即9227.40元。如移交自来水公司的日期在质量保修期前,移交之后乙方仍需承担保修责任,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需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约定货物送至被告项目处并出具《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送货单》。2022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通过被告验收。2022年7月22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2日,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30758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原告已向被告交付。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17日,被告碧顺公司向原告支付三笔款项,共计298352.60元。质量保修金9227.40元尚未返还,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24年9月10日案涉小区已系正常通水状态。
本院认为,原告熊猫机械公司与被告碧顺公司签订的《商洛碧桂园翡翠滨江项目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修期满两年或移交给当地自来水公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无息返还预扣的3%质量保修9227.40元……被告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需向被告支付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案已查明2024年9月10日案涉小区已系正常通水状态,即使将2024年9月10日视为案涉工程移交至自来水公司的时间,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质量保修9227.40元,并自2024年12月30日起以9227.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碧顺公司未到庭,亦未出示证据,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洛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9227.40元及违约金(以9227.4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洛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