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高新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02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桂园金州府销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9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安康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安康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88.84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安康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86元进行扣划,申请人已领取19766元,执行费320元已缴纳。在查明,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商铺进行查封(待处理中)。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902执18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