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04民初878号
原告:,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新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新乡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