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8201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池某。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成某。 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