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181民初4756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巩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金平街国税分局院内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巩义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3028.75元及利息(以13028.7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巩义市碧桂园中州府一期生活水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原告按照被告通知时间,于2024年3月21日完成交货,现质保期已满,联系被告付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某乙公司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巩义市碧桂园中州府一期生活水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以工程包干的形式承包合同项下设备、设施的安装,总包干价为260575元,质量保修期限为设备通水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为设备运送至施工现场,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104230元……质量保修期满两年或移交给当地自来水公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某乙公司一次性无息返还预扣的5%质量保修金,即13028.75元。现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未按约定返还质量保修金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13028.75元,提供了《巩义市碧桂园中州府一期生活水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安装调试单、增值税发票、转账电子回单作为证据,能够证明某甲公司的主张。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利息以13028.75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巩义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13028.75元及利息(以13028.75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巩义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