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澄城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5执73号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4)陕0525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澄城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系统账户存款10755.1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695.15元,执行费6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5执7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2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