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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431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肥东新城开发区。 被告: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泥河路128号众发世纪城3幢5层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