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2303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环保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环保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