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2民初143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主要负责人:章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7.04元,减半收取1133.5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