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630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罗糟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0930644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