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02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罗槽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0930644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市海川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镇宜泸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宾市海川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本息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2000元,***承担2000元,宜宾市海川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桃园新村13幢1单元33楼3号“领地国际公馆三期”13(Z)-1-33-3住宅房屋(合同编号:2016040500057)一套对外公开拍卖,获得拍卖价款683280元,并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北段189号12幢1单元6楼1号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岷河北街375号岷河苑5幢1单元1楼1号的房屋一套。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拍卖价款扣除买受人垫付的房屋过户税费20498.4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7814元后,余款644967.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查封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执行情况经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宾市海川钢筋焊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