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3441号之三

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前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崇俊,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各,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17元,由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亲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