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民初210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879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林 **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