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民初210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879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林
**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