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5403号
原告: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黄洪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洋,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623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3元,减半收取2551.5元,由原告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志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邱楷烨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