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0915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讲舍街11-1号1-5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623号。
法定代表人:**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负责人:***。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时恩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