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60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07521Y。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8795G。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240元,由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