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4458号
原告:江苏联宏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科创路1号02幢6楼。
法定代表人:吴宝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对外经济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夏文斌。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经理。
原告江苏联宏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对外经济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联宏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