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执1012号
江苏联宏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宏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宁裁字第55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136425.81元并申请结案,本院收取执行费1947元。至此,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557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