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312民初338号 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代理费7万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赔偿代理费的资金占用费(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月利率0.54%,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向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事项: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二级资质,合同费用l7万元,代理期限为120天,如逾期申报不成功,则逾期后3天内,一次性金额退还原告转给被告的7万元代理费。《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已支付合同代理费用7万元给被告。截止至诉讼之日,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成《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的事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多次要求被告退还7万元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上述款项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成《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的项目,亦未按合同约定退还被告所支付的7万元款项,依法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法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装饰专项承包二级)由被告代理原告申报以上三项资质,原告于2021年3月28日给被告打款7万元整,合同于2021年3月28日生效。被告在办理申报过程中,由于2021年6月29日国家建设部发文,全国建筑资质合并简化文件出台,暂停办理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已附-建设部文件),双方合同约定120天完成项目申报,截止到国家建设部政策暂停用时仅90天,因国家政策原因双方都不得抗拒,被告已经在和原告签订合同时说明,也得到原告认可才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也有详细说明,且合同签订前由原告修改确认后才签署,在申报过程中也因原告提供技工人员缺少导致时间延误,原、被告双方在国家建设部发文以后经过三次沟通,第一次双方约定等新政策颁发后继续办理以上所代理的申报业务,第二次第三次原告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所有款项,因款项已经在办理过程中已经支付原告所聘用的用工人员(证明文件已附件-人员费用,所有原告和用工人员的-合法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所以被告无法退回所有款项,被告一直要求新政策颁发后继续为原告申报以上签订的代理申报项目。原告已把国家政策暂停后的时间算上,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技工人员全部由原告提供,办理过程中原告告知缺少五名技工人员,委托被告聘用,技工人员缺少也耽误了申报进度,原告承诺缺少的人员所需费用后补,五名技工人员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已给缴纳社保,被告共垫付6700元(证明文件已附),原告现在不予认可对被告也是不公平的。原告也在被告不知道的情况下把被告为原告所聘的人员未到时间解聘并退其人员社保,后续被告已为原告补交部分社保(证明文件已附)。原告不按照合同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可抗拒的变动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要退回合同打款金额被告不予同意,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所花费的费用扣除外所剩余的退还给原告或者新政策颁发后被告继续为原告办理以上代理合同申报项目。总之,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原、被告双方诉辩事由及本案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的,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增项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三级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遂委托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申报。2021年3月26日,原告(为甲方)与被告(为乙方)签订一份《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内容为:鉴于甲方现已是临桂区正规注册工商企业,申报本项目要求企业净资产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有符合要求的实际办公地与注册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基本条件。经双方协商,甲方将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以下委托代理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代理事项。1.1代理甲方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三级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下统称“资质申报”。1.2乙方代理甲方聘用和培训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时间为壹年;非注册类人员以本合同签定10天后开始计算;注册类人员以本合同签定15天后开始计算;特别提醒:注册类人员和职称类人员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学历证书、执业印章相关证书保管权由注册人员本人或乙方保管。所聘人员在甲方兼职,若因甲方经营所需人员必须到岗的或临时至甲方施工或办公现场,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1.3乙方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1.4乙方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资质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一份给甲方。1.5乙方代理甲方支付资质申报中所委托招聘人才的聘用费用。1.6乙方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劳务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社保费用除外),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合同费用。本合同费用总额:人民币¥1700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五条;费用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2: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费用清单。第三条甲方责任。3.1甲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并全力配合办理基层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3.2甲方自行办理资质申报所需的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及自行支付所聘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甲方承诺所购买的社保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审批过程中因社保所引起的任何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3.3资料提交。3.3.1甲方应根据资质申报标准,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1),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3.3.2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或增加人员的;以及聘用行情变化导致聘用费用增加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协商增付费用。如甲方因以上原因决定终止合同的,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计算;注册类人才证书费用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按两年计算,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责任按本合同11.2款执行。3.4甲方已知悉:如乙方所代理甲方聘用的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四条乙方责任。4.1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乙方的书面授权为准。4.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4.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甲方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接收。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按申报要求制作完善。需第三方提供相关文件或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4在资质申报事项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将所有注册类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资料变更至甲方名下。4.5接受监督,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工作过程中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第五条合同费用及支付。5.1本合同合计费用总额:人民币¥1700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费用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2: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费用清单。5.2.1第一次支付: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二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计人民币¥ 70000.00元(大写:染万元整);5.2.2第二次支付: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通过并领取资质证书五日内,甲方付清余款,计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5.3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可视为甲方主动终止合同,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并按本合同11.2和11.3款解除合同。5.4付款方式:所有业务款项请汇入乙方指定下列帐号:帐户名称: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6600000140********;开户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醒:因合同所列费用多数均为人才聘用费用及其它费用,乙方提供正规发票,开具发票所产生税费为发票额度的1%,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代理期限。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120天,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逾期申报不成功,则逾期后3天内,一次性全额退还审方报批审核费用、中级工程师、技工及其他未实际注入甲方公司的人员的所有费用。第七条完成事务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或公告已核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不须公示、公告、批复文件但可领取资质证书)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第八条其它。8.1在资质办理期间,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涉及司法诉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一切对甲方此次资质申报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而中途被撤销申报资格或公示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按本合同11.2和11.3款执行。8.2因乙方原因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政策调整、变化等乙方不可抗力原因按本合同3.3.2执行),乙方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8.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乙方人民法院管辖。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第十条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0.1附件1: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10.2附件2: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费用清单;10.3附件3: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解除。1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启动合同相应事宜。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合同签定生效5日内甲方需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签定15日后,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甲方需解除合同的,所产生人才证书聘用费用按本合同3.3.2款执行,并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5%;11.3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或公告已核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不须公示、公告、批复文件但可领取资质证书),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全部费用,并承担5%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中止、注销或吊销已获审批的资质。11.4资质经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如甲方超出30天仍未支付合同余款,视为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十二条保密责任。双方应对代理事项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代理事项的办理过程、费用、经办人员信息等。若因一方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对方索付本合同总金额20%作为赔偿。第十三条合同终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甲方付清款项后,本合同自行失效,双方不再保存合同资料、相关材料。附件1: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建筑施工总包承包三级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专业人员 专业级别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二级建造师 建筑工程 4 11160 0 甲方提供 二级建造师 机电工程 1 17670 17670 人员按实际需求计算 中级职称 结构、给排水,电气 6 7440 37200 甲方提供1本建筑工程专业 技工 焊工、油漆工、电工等 30 930 0 拟甲方提供 人员合计 41 54870 ivstyle='text-align:center'> 专业人员 专业级别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二级建造师 建筑工程 4 11160 0 甲方提供 二级建造师 机电工程 1 17670 17670 人员按实际需求计算 中级职称 结构、给排水,电气 6 7440 37200 甲方提供1本建筑工程专业 技工 焊工、油漆工、电工等 30 930 0 拟甲方提供 人员合计 41 54870 申办费用构成: 报批审核费三项 116500元(含技术负责人业绩费用) 人员费用 54870元 以上费用总计 171370元 优惠后费用 ¥170000.00元 备注:1.此报价不含人员社保费用含税。2.资质所配人员企业保留一年,证书原件由甲方保存。3.人员出场费用由甲方承担(人均一千左右)。4.如申报不成功,合同期满后3天内,退还甲方报批审核费用、中级工程师、技工及其他未实际注入甲方公司人员的费用。5.企业所提供人员按照报价单单价相应扣除。6.应甲方要求所聘用人员证书由甲方保管周期一年,一年后返还,乙方所提供人员证书均不可参与项目只为办理本合同资质使用。 附件2:申报所需提供材料(乙方提供):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其中给甲方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后可不提供)。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仅升级、增项、延续提供)。五、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仅首次申请提供)。六、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仅升级、增项、延续提供)。七、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提供)。八、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仅升级、延续资质提供)。九、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升级、增项、延续提供)。十一、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或变更注册材料(仅首次申请提供)。十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十三、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十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十五、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十六、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仅首次申请提供)。十七、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仅升级、增项、延续提供)。十八、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仅首次申请提供)。十九、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仅升级提供)。二十、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仅升级提供)。二十一、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多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仅升级提供)。二十二、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仅升级提供)。二十三、涉及到单项合同款、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仅升级提供) 注:乙方提供人员聘请代理服务,按实际提供人员数量计收费用,乙方努力为甲方降低人才费用,如非因政策变化原因,乙方保证所供人员符合当地、现时行政审核标准;乙方提供人员培训代理服务,由甲方派出人员积极配合乙方组织的报名、培训、考试等流程工作,乙方以相关考试成绩合格为成功标准收取全额培训服务费。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收到原告转账的7万元资质费。之后,被告为原告的资质申报做准备,先后通过他人招聘了中级工程师(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韦某(期限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支出服务费8000元)、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王某(期限1年从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支出服务费15000元)、中级给排水工程师(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期限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9月4日,支出服务费4000元)、中级建筑工程师(建筑结构专业)***(期限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支出服务费4000元)、中级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专业)***(期限1年从2021年5月6日起,支出服务费9000元,2021年5月10日才停原社保)、中级电气工程师(建筑电气工程专业)***(期限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支出服务费6750元)、中级建筑电工***(3个月从2021年6月8日算起,支出费用1000元)、中级砌筑工陆某(3个月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支出费用1200元)、中级油漆工***、***、***(期限从被告录入人员信息,转注册或变更完成之日起3个月,签订合同日为2021年5月13日,支出费用每人1500元共4500元),以上总计支出费用为53450元。同时,原告亦按涉案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2021年6月17日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除***缴费起始时间为2021年5月-6月外,其余***等43人(包括韦某、王某、***、***、***、***、陆某、***、***、***)均为2021年4月-6月。 2021年6月2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通知,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之后,被告未能按涉案合同约定完成为原告资质申报之事宜。经原、被告沟通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广西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完成《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的事务,依法已构成违约。请被告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退还7万元给原告。被告收到该《律师函》后,未能与原告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2022年1月11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代理费7万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赔偿代理费的资金占用费(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月利率0.54%,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增加一项诉请即要求解除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同时,原、被告双方当庭均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本案诉讼中,被告提供其支出建筑结构中工荣某清费用7000元(后2021年5月27日确定社保不能用退款3500元)的凭证以佐证其为此实际支出费用3500元,另还提供一份填报日期为2021年6月6日(申报企业为原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用以佐证其向住建部门为原告申报过资质,但未提供住建部门对此收退件凭证予以印证。同时查明,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增加一项诉请即要求解除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同时原、被告双方当庭均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予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履行的情况来看,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不存在过错。而被告作为专业的资质申报代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所招聘的中级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专业)***的社保达不到资质申报条件,且对于国家就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政策预判不足,从而导致未能及时为原告进行资质申报;同时从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签订日即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2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通知长达3个月之久,未及时向住建部门为原告递交相关的资质申报材料,故被告对于履行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存在怠于履行的情形。本案中,被告无法提供该公司已向住建部门为原告递交相关资质申报材料的收退件凭证也可说明这一点。因此,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通知虽对被告履行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产生影响,属于国家政策变更,被告不构成违约,但是被告的怠于履行合同是导致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此责任在被告,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主张按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中“如逾期申报不成功,则逾期后3天内,一次性全额退还审方报批审核费用、中级工程师、技工及其他未实际注入甲方公司的人员的所有费用”和“如申报不成功,合同期满后3天内,退还甲方报批审核费用、中级工程师、技工及其他未实际注入甲方公司人员的费用”的约定处理,因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主张按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3.3.2“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或增加人员的;以及聘用行情变化导致聘用费用增加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协商增付费用。如甲方因以上原因决定终止合同的,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计算;注册类人才证书费用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按两年计算,费用由甲方承担。”的约定处理,亦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为原告申报资质实际履行的情况和原、被告就本案诉、辩所作的陈述,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应由被告退还代理费56000元(即7万元×80%)给原告。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7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同意将为原告办理所花费的费用扣除外所剩余的退还给原告,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代理费的资金占用费(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月利率0.54%,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因该项诉请并无合同约定,且不能继续履行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国家政策变更之原因,被告不构成违约,本院则不予支持。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虽涉案合同中对此作了约定,但本院在本案中已确认被告不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退还代理费56000元给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广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1元,被告广西鑫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期满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