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2855号
申请人:武汉永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株洲园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永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园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永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656,375.3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永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园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6,375.3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801元,已由申请人武汉永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