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7177号之一
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董事长。
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4元,减半收取3942元,保全费2715元,均由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