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执2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5民初8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275249.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向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本院已依法保全了***、张芳芳名下位于象山县××街道××公寓××幢××室房地产,已依法保全了朱爱春名下位于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十里澜山东区××幢××单元××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有大额抵押无实际处置价值;已依法保全了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宁波中油重工有限公司的15%股权,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朱爱春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Q××××的宝马牌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0××××的宝马牌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用处置。截至2020年11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00000元,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尚应履行执行款2275249.5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岩、朱爱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0年11月1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芳芳、宁波帝凡乐普重工有限公司、朱爱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27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刚
代书记员 陈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