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981民初722号
原告:浙江捷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柏悦嘉园15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香源路58号展鑫大厦9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捷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捷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捷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