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18007号
原告:湖南速珀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速珀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第三人湖南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速珀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速珀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速珀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湖南速珀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