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3423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齐兴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齐兴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川34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四川齐兴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600.00元。执行过程中,2025年2月28日被执行人自行缴纳案款5600.00元案款及50.00元的执行费至法院。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