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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有限公司与XX股份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2民初6789号 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XX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股份公司,住所长沙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马X。 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股份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2023年10月7日,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492.5元,由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