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821号之一 原告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汽配城用品区三湘东路029、031、03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西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34元,共计1527元,由原告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