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5873号
原告长沙江铜铜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江铜铜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江铜铜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726元,由原告长沙江铜铜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