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881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英德市横石塘兴隅路。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府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府干部。 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5年1月24日公开举行听证,异议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称,英德市人民法院(2024)粤1881执保5278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属于专款专户,所冻结的款项属于专款,上述被冻结银行存款不属于异议申请人自有资金,因冻结而导致相关专款无法正常使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一、被冻结的异议申请人名下顺德农商银行账户(账号:80110********)为广德(英德)产业园征地拆迁资金专户,是异议申请人按照英德市人民政府与顺德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区域经济合作协议》、英德市财政局与原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英财综[2014]XX号)文件要求设立的,目的是为规范镇政府对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异议申请人也预留印鉴之一交由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至今印鉴仍由园区管理)。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用、征地拆迁预借款等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的费用,不是异议申请人的自有资金。现该账户余额6259300.63元为未兑现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全部是横石塘镇龙新村委会唐屋村民小组征地拆迁和留用地费用,均来源于园区划拨、筹集,不属于异议申请人的自有资金,因唐屋村民小组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结,故该笔款暂未拨付给唐屋村民小组。二、被冻结的异议申请人名下英德市农商银行账户(账号:800********)为扶贫资金专用账户,是异议申请人根据《关于加强镇村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英财库[20XX8]X号)文件要求,才以异议申请人名义开设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扎实推进巡察整改工作,切实提高精准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从而推进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该账户专门用于上级下拨至横石塘镇扶贫专项资金的收支,涉及资金均为推动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工作使用。目前该账户被冻结资金为英德市农业农村局下拨至横石塘镇扶贫专项资金及扶贫资金收益合计共738697.73元,该专项资金用途为巩固拓展横石塘镇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其中涉及农业扶贫项目、贫困户(边缘户)生活保障等,属于财政资金,不属于异议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三、关于英德市农商银行800XXX2账号中的131323元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送治经费,该款项是异议申请人账户被查封冻结后,由中共英德市委政法委员会通过英德市财政局于2024年10月23日拨付的2024年上半年横石塘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送治经费。根据《关于拨付我市2024年上半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送治经费的通知》(英财行[2024]68号),上述131323元款项是专用于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和协助送治人的补助,不属于横石塘镇政府的自有资金,依法应当予以解除冻结。综上所述,被冻结的异议申请人名下的英德农商银行的扶贫资金专户(账号:80********)及账户内738694.73元款项、顺德农商银行的广德(英德)产业园征地拆迁资金专户(账号:80110********)及账户内6259300.63元款项、英德农商银行800200XXX2账号中131323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送治经费,均不是异议申请人的自有资金,若因被错误冻结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将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法及时接触对上述账户、资金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英德市横石塘镇政府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贵院执行依据(2024)粤18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判令横石塘镇政府承担向十一冶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义务,横石塘政府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横石塘政府未按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贵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有权依法对横石塘政府名下涉案银行账户资金采取冻结措施,贵院的冻结行为于法有据,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事实的合法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二、被执行人横石塘政府为证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存款为专项资金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被执行人横石塘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一,金钱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不具有特定性。横石塘政府提供的入账明细从2014年涵盖至今,由于政府在运作期间产生了大量的经济往来,其进账的资金与现存资金无法一一对应。第二,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横石塘政府所提供的账户资金明细与对应项目存在关联性,更不足以证明贵院划拨的款项均属于不得强制执行的资金,横石塘政府更没有提交审计报告等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8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执复519号执行裁定书均明确提出案涉账户的资金为专项资金,不属于自有财产,不在执行法定范围内的主张理据不足,因此贵院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横石塘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理据不足,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三、关于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横石塘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8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513089.71元及利息”因横石塘政府未履行前述生效判决书义务,十一冶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粤1881执保5278号。同时,英德市人民法院(2024)粤1881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案中确定横石塘政府尚欠十一冶公司工程款本金11078278.48元及相关利息,该案暂未申请强制执行。换言之,横石塘政府欠付十一冶公司的工程款本金已经高达37591368.1元。执行过程中,贵院经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横石塘政府名下多个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金仅为7129318.3元,远远不足以支付其对外债务。横石塘政府欠付十一冶公司的工程款达十几年之久,横石塘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是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民事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如长期不执行生效判决,有损法律权威,也会降低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再者,本案被答辩人是人民政府,而专项资金恰恰是政府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确定的,本案的债务是基于建设横石塘镇隅兴路、仙龙路继新区路网道路排水工程产生,建设经费亦有专项拨款,亦应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从法理上说,如果与政府相关的各类款项均被申请为专项资金而导致均不能执行,那么答辩人依法签订合同、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工程且有法院最终确认的相关款项,最后也执行无能,从而导致此后涉及政府的案件均执行不能的结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3)粤188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513089.71元、垫资利息16864387.18元及从2023年6月28日起以26513089.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5%的标准计付的垫资利息;二、限被告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审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9481.38元,由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056.31元,被告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负担245425.07元。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9481.3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245425.07元。被告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5425.07元,拒不交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对判决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18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513089.71元及利息(利息以26513089.71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9481.38元,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300.5元,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负担222180.88元;审计费用62400元,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37.38元,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36.07元,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负担234201.31元。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37.38元,其多交的24636.07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6.07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4)粤1881执前调4559号案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2024)粤1881执前调45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名下资产。本院依据(2024)粤1881执前调4559号执行裁定书以(2024)粤1881执保5278号案执行。在(2024)粤1881执保5278号案中,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11XXX0800427账户(以下简称“0427账户”)内资金6033886.75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20XXX9824账户(以下简称“9824账户”)内资金738694.73元。涉案80020XXX79631账户已解除冻结,异议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该账号的解封申请。 另查明,2010年12月16日,英德市人民政府作甲方与顺德区人民政府作乙方签订《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由乙方筹集资金支付征地成本给甲方(征地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费用、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乙方获得土地开发经营权,用于兴建广东顺德(英德)产业园,成立产业园管委会。 2014年9月15日,英德市财政局、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英财综[2XX4]1X号),为了完善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下称“合作区”)征地拆迁费用及统筹资金拨付方式,制定《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费用及统筹资金拨付方案》,由英德市财政局和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确认。英红镇或横石塘镇政府实际产生的征地拆迁费用,全额用于支付给农民或村集体组织,即“实际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将标准征地费用转入英德市财政局,若两镇镇政府需要预借统筹资金,需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预借统筹资金,同时报合作区管委会,经英德市人民法院和合作区管委会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向英德市财政局申请预借款,英德市财政局按批复要求支付款项至镇政府。 2024年10月28日,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出具《关于对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异议的函》载明0427账户是根据英德市人民政府和顺德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区域经济合作协议》及英德市财政局、原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设立的园区征地拆迁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关于0427账户的资金来源,2020年1月2日,0427账户分别进账11779474元、2175510元、1111155元、13543000元,分别附言横石塘镇龙建村委会鹤子塘村小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横石塘镇仙桥村委会仙桥村小组征地补偿费用、横石塘镇仙桥村委会石角村小组征地补偿费用、横石塘镇日月茶厂茶园青苗补偿费用。2020年1月20日,0427账户进账43877168元,附言横石塘镇龙建村委会鹤子塘村小组青苗及土地补偿费用。2020年1月21日进账3000000元,附言横石塘镇征地工作经费。2020年7月27日进账927200元、3171260元,附言横石塘镇第二批次土地移交工作经费、横石塘镇龙建村委鹤子塘新村村小组、青苗补偿款。2020年9月24日进账232090元、665980元、827880元、1321665元、5246190元,分别附言横石塘镇仙桥村委会仙桥村小组征地补偿款、横石塘镇仙桥村委会新联村小组征地补偿款、横石塘镇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横石塘镇仙桥村委会新屋村小组征地补偿款、横石塘镇仙桥村委会珠何陂村小组征地补偿款。2020年10月29日进账400422元,附言支付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2020年12月31日进账4661706.51元,附言征地拆迁及利息支出。2021年1月12日进账679350元,附言拨付仙桥村委新联村小组18.76亩青苗补偿款。2021年1月13日进账1548470元,附言拨付仙桥村委新屋村小组37.23亩青苗补偿费用。2021年1月19日进账6220604元,附言拨付珠何陂小组144.78亩青苗补偿费用。2021年1月19日进账1364450元,附言拨付珠何陂小组34.8亩青苗补偿费用。2021年3月18日进账8400元,附言横石塘镇鹤子塘村小组迁坟费用。2021年4月23日进账48052元,附言龙建村委鹤子塘村小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坟墓补偿费。2021年6月17日进账11200元,附言龙建村委鹤子塘村小组迁墓补偿款。2021年6月30日进账176400元,附言仙桥村黄牛迳村小组留用地货币补偿费用。2021年6月30日进账30000元,附言工作经费。2021年9月9日进账70000元,附言工作经费。2021年9月30日进账143850元,附言前锋村和西村小组留用地货币补偿费用。2021年12月2日进账71702元、197950元,附言仙桥村委会珠何陂村小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龙建村委鹤子塘新村村小组青苗补偿款。2021年12月24日进账1293265元、7100元、28400元、192410元、566225元,附言仙桥村委基塘村小组土地补偿款、仙桥村委新屋村小组土地补偿款、仙桥村委新联村小组土地补偿款、仙桥村委新联村小组土地补偿款、仙桥村委珠何陂村小组土地补偿款。2021年12月27日进账2915615元,附言土地补偿款。2021年12月30日进账281860元,附言经费。2022年6月1日进账74000元,附言珠何陂小组8胡30座迁墓补偿款。2022年10月20日进账189870元、1275210元,附言广建项目仙桥村委新联村小组青苗补偿款、广建项目仙桥村委青苗补偿款。2022年12月20日进账3443300元,附言广建项目地块青苗补偿款。2023年5月12日进账1287328元,附言龙建村委留用地补偿款。2023年7月4日进账436089元、1199511元,附言前锋村委会下街村小组征地补偿款、仙桥村委会珠何陂村小组征地补偿款。2023年9月12日进账62122元,附言迁坟补偿款。截止2024年9月21日,账户余额为6259300.63元。期间涉案0427账户并无其他收入来源。异议人提供了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再查明,2024年11月8日,英德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横石塘人民政府扶贫专户的情况说明》,载明被冻结9824账户为扶贫资金专户。该账户的设立是为推进横石塘镇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根据《关于加强镇村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英财库[2018]2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我局要求各镇(街)于2018年3月31日前以镇(街)级名义开设扶贫专户,专门用于我局下拨至横石塘镇扶贫专项资金的收支,专款专用。目前该账户被冻结资金为我局下拨至横石塘镇扶贫专项资金及扶贫资金收益合计共738694.73元。鉴于该扶贫专户为扶贫资金专户,涉及资金均为推动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使用,属于财政资金,不属于横石塘镇人民政府的自有资金,现请求解冻该横石塘镇人民政府扶贫专户。异议人主张涉案9824账户冻结738694.73元系扶贫资金,提供了《横石塘镇人民政府扶贫专户明细余额表》,明确包含2018年12月17日进账1639970元、入股英德市百鸟堂公司扶贫资金收益分红款322554.91元、英德市扶贫办下拨扶贫户生活保障金7589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700元、英德市农业农村剧拨扶贫贷款贴息款167916.35元、2021年7月6日进账英德市财政局拨清财农【2020】XX7号(2020)年市级扶贫改革200000元、英德市扶贫办扶贫贷款贴息78.10元、利息收入9553.67元、银行手续费97元。根据异议人提供的2024年至今的银行流水显示,2024年1月6日账户余额为2583017.44元,截止2024年9月14日账户余额为738293.62元,在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异议人向华图创图设计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汇款转账。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异议人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名下0427账户系根据英德市人民政府和顺德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区域经济合作协议》及英德市财政局、原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设立的园区征地拆迁费用专项资金账户,且根据异议人提供的银行流水2020年至今的银行流水可知,涉案0427账户的收入来源均为下拨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专项资金,虽款项系直接发放至0427账号中,但异议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涉案账户实际系专款专用账户,账户资金除补偿款外并无其他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对该账户内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账户内资金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责任财产等同对待。异议人请求解除对涉案0427账号的冻结,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对于涉案9824账号能否解封的问题,异议人主张涉案9824账户内冻结的资金是扶贫资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账户是专款专用账户,该账号的开户信息亦未明确该账号是根据《关于加强镇村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英财库[2018]2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开设的账号,异议人虽提供了《横石塘镇人民政府扶贫专户明细余额表》将资金逐项列明,但从横石塘镇人民政府提供的2024年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存在较多经济往来,且从其账户的支出亦不能体现资金是用于《2024年英德市扶贫资产项目入库明细表》中的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并不能证明账户内余额就是相关专项项目文件载明的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故异议人请求解除9824账号的冻结,理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4)粤1881执保5278号案中异议人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名下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11010XXX00427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