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嘉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108民初11557号之一 原告:广西嘉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A栋13层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588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嘉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嘉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西嘉豪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嘉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2元,合计2626元,由原告广西嘉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