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1181号
原告:***(特殊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殊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殊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2.54元,由原告***(特殊普通合伙)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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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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