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2863号 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2元,由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