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6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1060282J,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瀛寰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3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2469841.81元;二、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价款12469841.81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欠付工程价款12469841.81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2024年12月2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途锐牌、×××大众汽车牌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二年;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6280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