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602民初2965号
原告赵某,1984年5月20日,地址:朔州市,联系方式:184XXXXXXXX
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0713-7049988。
法定代表人冯某。
赵某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