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1民初8288号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某,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吴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计1476元,由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