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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7333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