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9115号
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和沐民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另外,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