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0105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恢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