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异329号
案外人:***,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44号院13号楼1单元2502户。
委托代理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代理人:***,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执行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财产中属于案外人***财产部分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对(2024)晋0105执8638号案件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