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8572号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周某,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祁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