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8572号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周某,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祁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