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5586号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刘某,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1.40元,减半收取计1785.7元,由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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