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104执恢54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合肥市言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言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其他案由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合肥市言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104执恢540号号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