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04民初4293号 原告:九江市易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江洲镇六号村6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7JM35H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4560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杨梓镇宏乐路13号,身份证号:3604301982********。 原告九江市易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九江市易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易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10元,减半收取12,905元,由原告九江市易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