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房泰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 被执行人:中房泰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57A号4**7层2号。 本院在执行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房泰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房泰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5083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房泰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