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长江路**。
负责人: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球,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迅,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光伏光电产业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波,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宇,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杰德公司)因与江苏苏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杰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指的是一栋房屋的消防工程,不包括苏某公司新建的建筑物。合同的签订与价款的确定均依据两张图纸内容,一张为“生产综合楼灭火器平面图”、一张为“配电装置楼消防报警平面布置图”。两张图纸虽对建筑物命名不同,但反映的是同一建筑物的两项消防设施设计。所以合同约定的综合楼、配电房是对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叫法,实指同一建筑物。2.杰德公司现已完成该施工图纸的所有施工内容,现该配电房(生产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虽然合同约定由杰德公司代为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但没有取得,而未取得验收合格的原因在于苏某公司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现杰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消防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具体原因。3.2018年5月22日,杰德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寄发律师函催要剩余工程款,苏某公司也未提及尚未完工的情况,迄今苏某公司均未要求杰德公司继续施工,仅是在杰德公司提起诉讼索要剩余工程款后才以工程未完工抗辩。
苏某公司二审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1.苏某公司承包了整个项目厂区的工程,其中土建楼栋就只有综合楼和配电房。该综合楼是在原总承包合同内的,并非后期增加项目。苏某公司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杰德公司施工,杰德公司的施工范围包含综合楼和配电房,杰德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标注用词不准确,仅是配电房。杰德公司的施工范围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为准,不能仅根据图纸进行判断。2.苏某公司认可配电房施工图纸的内容已经完成,但综合楼没有施工,且未取得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付款条件不成就。3.依据合同约定,杰德公司确保取得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而是否取得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是判定杰德公司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苏某公司自身是没有办法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消防验收规范和标准。4.苏某公司是整个工程的承建方,并不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应当是由总包合同中的发包人(项目业主)负责办理。苏某公司不清楚该工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5.苏某公司并未查到杰德公司所谓的该律师函。即便确实送达该律师函,苏某公司对此未作出回应,并不代表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
杰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某公司支付杰德公司剩余工程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苏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6日,杰德公司与苏某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发包方:江苏苏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安装内容:1.工程名称:泗阳县张家圩30MW渔光项目配电房及管理用房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张家圩镇马洪村。3.承包内容:综合楼、配电房的施工总包干,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提供,其中包括线缆、线盒、声光报警器、报警按钮、感烟探测器和报警灭火控制器,在甲方资料齐全符合验收标准,最终取得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手续交付给甲方。二、工程工期……。三、工程质量要求……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消防验收规范,通过相关消防部门的质检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书交付给甲方。四、工程价款:总称包干价(含税),人民币130000元。五、结算方式: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提交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点)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乙方完成施工后,取得当地消防大队竣工验收合格书后一个星期内支付全额工程款。六、保修……。七、双方责任……。八、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杰德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配电房进行了施工并已交付使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楼在本案审理中仍尚在建设中,尚未进行消防施工。苏某公司已付杰德公司工程款6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为综合楼、配电房的施工总包干,而涉案的综合楼尚在建设中,且消防工程尚未施工,故杰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杰德公司的施工范围系一栋建筑还系两栋建筑。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杰德公司与苏某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内容为“综合楼、配电房的施工总包干”、“乙方完成施工后,取得当地消防大队竣工验收合格书后一个星期内支付全额工程款”。而杰德公司明确认可其未对综合楼进行施工,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正确。杰德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施工图纸一张名称为“生产综合楼灭火器平面布置图”、一张名称为“配电装置楼消报警防平面布置图”,实为同一栋建筑,故合同约定的综合楼与配电房亦指同一建筑物,本案施工范围不包括新建的综合楼。对此,本院认为,其一,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指向施工范围为“综合楼”和“配电房”两栋建筑。其二,苏某公司总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建成系用于发电输出,配电房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生产性质,杰德公司亦认可该两张图纸实为同一栋建筑图纸,故该图纸标明的“生产综合楼”与“配电装置楼”应均是指合同约定的“配电房”,而并非合同约定中的“综合楼”。其三,杰德公司与苏某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案涉两栋建筑均未建设,杰德公司关于“综合楼”是后期新建建筑物的主张不成立。故对于杰德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杰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杰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亚非
审 判 员 覃卫东
审 判 员 庄云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宗强
书 记 员 黄 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