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铭皓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霍科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1309号之一
原告: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9041586X3。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皓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尚桥科技工业园松洋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AEX7U63。
法定代表人:陈剑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东郊开发区瑞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714836953。
法定代表人:沈亚助,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皓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当天作出(2020)浙0213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皓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为216108元。后原告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2382元,保全费1600元,合计3982元,由原告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石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干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