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执24号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岭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能源(辽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常埕,总经理。
本院(2020)吉07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长岭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0567568元,被执行人中能源(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5205.41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能源(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反馈,该公司无任何财产,且长岭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去世,公司无办公地点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销售给成立中能源公司的货物已经被他人抢走,该公司已报案。二、经过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银行、投资、证券、保险、车辆等任何信息;三、经现场调查,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四、经网络关联案件调查,被执行人长岭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吉林市昌邑区法院有申请执行案件(2020)吉0202执339号,执行标的59万余元,本院依法向该院下发协助执行函,冻结该案中的执行款项,现该案尚未执行到位。四、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范雪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云龙